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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日印发的《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提出,湖长在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加强湖泊岸线管护的同时,还要承担湖泊生态治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湖长制还将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河湖治理投资更进一步 四级湖长牢筑“湖长治”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这是继2016年全面推行河长制一年以来,又推出的湖长制。
作为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湖泊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与河流相比,湖泊的自然属性复杂,管理保护难度更大。且湖泊的水体流动相对比较缓慢,营养物质及污染物容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的难度很大。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到2018年年底前在全国湖泊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湖泊所在的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根据湖泊岸线主要功能属性,划分不同的功能分区,有针对性的制定不同功能分区的管理保护要求和治理修复具体措施。这也将强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和奖惩力度,河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尤其是黑臭水体治理进程将会进一步加快,河湖环保投资也将逐步增长。《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意味着国家对湖泊生态环境的监管、保护和治理力度正在逐步升级。
《意见》不仅明确了湖长的职责和任务,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湖泊管理保护措施。湖泊的问题表现在水里、根子在岸上。每个地方的河湖治理保护要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治理措施,为河流、湖泊找出病根,开出药方,即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同时,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强化湖泊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
如何贯彻落实湖长制任务同样备受关注。《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实行湖长制,将分散的治水职责向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强化主体责任与担当,变“多头管”为“统一管”。而湖长制实质上是一种责任制,其最为重要的作用就是强化落实责任和监督,达到更好保护湖泊及生态,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的效果。
协同共治是重要途径。“统一管”更要“管得好”,才能实现“湖长治”。用一句话来概括,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实际是对河长制的一种深化和具体化,这个《指导意见》是专门为湖泊量身定制的。而湖长制让湖泊整个水质的改善有了一个责任主体及明确的责任边界,背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考核、评价和监督问责机制。严格落实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倒逼各级湖长把湖泊管理保护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如今,“河长制”“湖长制”相继出台,责任又层层落实的情况下,河湖治理必将迎来碧水蓝天。湖长制的推行促使湖泊管理步入到精细化管理、责任化管理和目标化管理层面上来,甚至未来也可能会出现专门管理河湖的管理局。